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45781868H |
法定代表人 |
赵杏珠 |
地址 |
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1号楼二楼西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字﹝2023﹞G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小慧 执法证号:16040330173 翟光甫 执法证号:16040330152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商铺转供水过程中收取水费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明珠花园小区11个商铺按8.5元/立方米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1252.9立方米,每立方米超过规定标准多收3.8元,超收4761.02元;对6个商铺按10.8元/立方米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2144.5立方米 ,每立方米超收6.1元,超收13081.45元。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明珠花园小区7个商铺按8.5元/立方米价格收取水费,用水387.1立方米,每立方米超过规定标准多收收3.8元,超收1470.98元;对5个商铺按10.8元/立方米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601.6立方米 ,每立方米超过规定多收6.1元,超收3669.76元,超收共计22983.2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平发改审服﹝2016﹞65号规定;《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文件平发改房价﹝2018﹞1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文件财税﹝2017﹞80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投诉登记表2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3、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水费明细账2份、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明珠城市花园商铺水费收取明细表2张;门面房用水量统计表1张;记账凭证10张;收费凭证31张(收据)、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明珠城市花园商铺水费收取明细表1张;门面房用水量统计表1张;记账凭证3张;收费凭证14张(收据),证明当事人为转供水主体及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水费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水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户加价收取水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数量; 5、我局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当事人向我局递交的退费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的规定,本案属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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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24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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