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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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31081720020034D(1/1) |
法定代表人 |
瞿国夫 |
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屏上工业园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亚兵(执法证号:16040330063)、杨松山(执法证号:16040330060)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 “绿驹”系列电动车,现场共搭建有20个展销帐篷,展销帐篷上和换购价标牌上标有“中国电动车品质引领者”广告语;在绿驹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上标有“最先进的售后服务跟踪系统、最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等字样,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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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就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应当从轻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2022年4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4月12日,我局邮寄送达了平湛市监听通【2022】G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2年4月26日举行远程视频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参加讨论的负责人全体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 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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