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赵月胜卤肉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5FQCB8L |
法定代表人 |
赵月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西段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稽 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光普16040330085 邹亚刚16040330086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25日,抽检人员依法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赵月胜卤肉店进行了现场抽检。于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赵月胜卤肉店经营的食品油炸花生米的《检验报告》(NO:CCICCJ230952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天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CJ2309525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油炸花生米,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的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湛河区赵月胜卤肉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油炸花生米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
主要证据材料 |
1.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CICCJ230952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10411440242691)、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该店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经营者赵月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店的合法经营资质及经营者的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时拍照一组,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已承认销售不合格食品油炸花生米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10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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