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青鹏烟酒商贸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6AK6A9C |
法定代表人 |
李爱枝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茂源街东风路南100米路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马-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睿彩16040330121 李伟16040330103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的1410411002023051572309960号投诉件。投诉人蒲子玉称:其2023年5月15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亚慧粮油商行购买一包槟榔,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2日,保质期为60天,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故予以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到湛河区马庄街道茂源街南段路东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亚慧粮油商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正对门货架上摆放有3包张新发咖啡槟榔(标签信息:产品名称:精制槟榔(咖啡槟榔);净含量:12克;制造商:湖南皇爷实业有限公司;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及产地代号分别为:A2023/03/15 000237平顶、A2023/03/12 000025平顶、A2023/03/12 000039平顶)均已超过保质期。另外,在当事人收银台右侧货架最上层有6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标签信息:委托并生产: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2.09;保质期:12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平顶山市湛河区青鹏烟酒商贸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411002023051572309960《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平顶山市湛河区青鹏烟酒商贸行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李爱枝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爱芹烟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杨秀芹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亚慧粮油商行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蒋晓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青鹏烟酒商贸行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各项行政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0920230515004295859155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咖啡槟榔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违法情形为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则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 3.7 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行为轻微,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故裁量等级为从轻。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张新发咖啡槟榔3包、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6袋; 2、没收违法所得陆圆(6元); 3、处壹万零伍佰圆整(105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伍佰零陆圆整(1050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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