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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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10000710921103A |
法定代表人 |
陈怡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淡水路299号12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丽霞(执法证号:16040330051)、姚红超(执法证号:16040330010)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ko+ex 高洁丝海岛奢宠纯棉卫生巾”外包装正面标注“北美进口海岛奢宠纯棉 棉中白金 羊绒般的柔滑触感......”等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技术标准GB1103.2—2012《棉花 第2部分:皮辊加工细绒棉 》4.1.1品级划分“根据棉花的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棉花品级分为七个级,即一至七级。三级为品级标 准级。 ”和GB 19635- 2005(现改为推荐标准)《棉花 长绒棉》6.1.1“6.1.1 品级 划分 根据长绒棉的品级条件和品级条件参考指标,长绒棉分为五个级,即一至五级。三级为品级标准级 。五级以下为级外棉 ”的相关规定,我国关于棉花的现行标准中没有“白金”的等级划分。 当事人“ko+ex 高洁丝海岛奢宠纯棉卫生巾”外包装正面用大小字号上下排列(小一些字号)“北美进口”、(大字号)“海岛奢宠纯棉” 、“棉中白金 羊绒般的柔滑触感”等文字加图案宣传形式,意在突出其产品使用的材质是“棉中白金 ”,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质量更优于同类其他产品,从而优先选购该产品。其宣传行为从实质上起到了提升其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竞争优势的作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份,实物照片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的销售合同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案涉商品的销售和生产的具体情况;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及权限; 第五组证据:广告意见书,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广泛性;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5、6、7、8、9、10材料;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的“春雷计划”介绍,证明当事人的公益活动; 第八组证据: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ko+ex 高洁丝海岛奢宠纯棉卫生巾”销售单两张,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对郑州双文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单复印件一份,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刘海娇证明一份等资料; 第九组证据:平顶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对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和货物清单影印件各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平湛市监罚告〔2023〕G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听证会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就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量罚方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 相关宣称内容符合规定,“棉中白金+脚注”的内容清楚,且符合产品实际,不是对棉花分级的描述,不可能导致公众误解。 2.处罚机关认为涉案包装“引人误解”、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并未宣传“白金级”,“棉中白金”是比喻所用的长绒棉品质好、产量少,符合通常认知,且添加了注释,不可能误导消费者。 3.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文件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宣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包装内容已提交中国广告协会审核,结论为“该平面广告内容不违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刊登”。并出具有《关于高洁丝海岛奢宠纯棉卫生巾宣称“棉中白金”的说明函》,上述为专业组织的专业意见。 5.即使认为行为违法,对本案的处罚裁量也过重。 6.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属于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经过听证复核,我局认为: 1.关于本案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 对于“棉中白金”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在产品上用小字标注有“指长绒棉,因纤维细长、品质优良、 产量稀少,被誉为‘棉中白金’”,该注释对“棉中白金”的宣传作了说明,可排除认为“棉中白金”为棉花等级的误解。根据当事人向听证会提供的相关证据,涉案产品中确实使用有长绒棉。但是,经听证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未梳的棉花”,中轻日用化学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结论为“该面层制造中加入了进口海岛棉和日本进口乳霜成分。”;福建福能南纺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了声明“福建福能南纺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供给金佰利的含海岛棉防护面层产品总纤维成分占比中使用了20%海岛棉(又称皮马棉、长绒棉)”。上述证明和声明可证明当事人产品中确实含有海岛棉(即长绒棉)成分,但面层产品总纤维成分中长绒棉的占比只有20%。当事人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北美进口海岛奢宠纯棉 棉中白金 羊绒般的柔滑触感......”并非完全符合事实,产品上宣称的“北美进口海岛奢宠纯棉” 与事实不符,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因此,当事人认为其不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这一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本案违法事实成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认定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2.关于本案是否应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认为,其标注内容与之前经过中广协给出咨询意见的内容一样,即认为其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我局认为该观点不成立。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不仅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在对产品宣传时,企业自身对其广告宣传行为具有严格的审查义务,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广告咨询意见书》不能免除企业自身的义务,亦不能作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免责事由。当事人掌握有产品使用的面层产品的相关资料,知悉该面层产品中长绒棉的含量仅为20%,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使用“北美进口海岛奢宠纯棉”字样宣传产品,且未对长绒棉的含量进行说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3.关于本案的量罚。 听证会后,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产品整改方案、情况说明,说明公司已更换包装,附有新包装照片,新包装上已删除“北美进口海岛奢宠纯棉”字样,并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8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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