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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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10106759602533J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宁 |
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37号楼510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阎涛(执法证号16040330062)、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我市销售的由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综合应用创新题典中点”系列科目图书,书号:ISBN 978-7-5336-6323-0,在产品封面标注有“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推荐品牌”,内页标注有“《典中点》-中国品牌创新发展工程推荐品牌”、“助力5000多万名中国孩子拿高分 全国328所省市级名校10年以上持续使用”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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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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