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惠蓝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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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家庄惠蓝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130102MA7U9JA4W
法定代表人 张翠君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G1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经查实,石家庄惠蓝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庆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自行销售到我市的“好妈咪香水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注“除菌、洁净、柔顺、护色”等内容,但未标注除菌种类及除菌率。 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说明称“其生产的"好妈咪香水洗衣液"这款洗衣液 PH 值为中性,对于标签中"护色"此项检测无国家标准,在公司自有实验室进行实验发现能对衣服本身有一个呵护的作用,对颜色不损伤。“除菌”检测报告正在委托检验,专业检测机构出具还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 2023年5月9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好妈咪香水洗衣液”报告编号:H2302800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显示“ 检验项目:抑菌型日化产品的抑菌效果评价:产品对大肠埃希氏菌实测结果抑菌率>99.9,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实测结果抑菌率>99.9,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对白色念珠菌实测结果抑菌率77.0,有抑菌作用。 2023年5月24日,我局收到当事人邮寄提供的“好妈咪清香洗衣液”包装桶一个,该洗衣液外包装标签上“除菌”内容已经删除改正。 根据GB/T 36970-2018《消费品使用说明洗涤用品标签》5.3“标签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准确科学、真实合法,易于消费者理解和掌握。”、5.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虚假、夸大,带有诱导性和贬低同类产品,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内容”之规定,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和说明,应基于准确科学、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不应有虚假、夸大,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该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作为洗涤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理应符合该标准的标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对外宣传时,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由此可见“好妈咪香水洗衣液”在实验室条件下仅对大肠埃希氏菌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对白色念珠菌有抑菌作用,不是对所有的细菌均有抑菌作用。当事人在“好妈咪香水洗衣液”的外包装上标注“除菌、洁净、柔顺、护色”等内容,但未标注除菌种类及除菌率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调查,截止到2023年4月13,当事人销售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的“好妈咪香水洗衣液”35桶(2KG/桶)。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改正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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