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倍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350583MA347MJR6X
法定代表人 黄印锋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G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宗磊(执法证号16040330127)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彩虹贝比®”婴儿纸尿裤、婴儿学步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商品外包装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在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印制“100倍吸水率”广告内容,该内容意指当事人商品使用了SAP高吸水树脂原料,上述原料可以吸收其体积100倍的水分,系对商品原料的描述而非商品本身的描述,但当事人未在外包装上进行解释说明,上述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2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