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兴和顺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772155344E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凌云路交叉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Z1-02-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建民(执法证号:16040330070)、陈志刚(执法证号:16040330126)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2、处以叁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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