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11416925496C |
法定代表人 |
陈腊菊 |
地址 |
湛河区轻工路中段:(湛河区东风路西段南25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陆军(执法证号:16040330171)、刘海燕(执法证号:1604033013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型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之规定,属于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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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五条“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初次违法。”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6.3 “处罚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结合我局询问当事人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违法信息出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未查询到该医院在五年内未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588.2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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