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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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GEM004N
法定代表人 尹晓非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开源路南段金城丽景门前132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军伟16040330100 李伟16040330103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的1410411002024012912026118号投诉件,投诉人称其2024年1月26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购买的夹心海苔脆生产日期是2023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予以投诉。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靠北墙的货架自上而下第二层最东侧摆放有①夹心海苔脆(糙米味)(产品信息显示:产品标准号:GB/T 23596;生产日期:20230101 A2;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2袋,与投诉人投诉的为同一批次产品;②夹心海苔脆(南瓜籽味)(产品信息显示:产品标准号:GB/T 23596;生产日期:H20230101;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晋江市实利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厂代码H)5袋。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平湛市监强制[2024]0131-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0131-1号《财物清单》。经对投诉事项核查,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平顶山市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夹心海苔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411002024012912026118号的《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尹晓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湛河区兵朋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尹晓非提供的订单号为2024012622001436291446023815的转账订单微信截图1 张,证明投诉人与当事人买卖关系成立,过期食品由当事人售出的事实。 5、尹晓非提供的供货商平顶山市正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6、我局对过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0131-1号)1份、《财物清单》(0131-1)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现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4]0227-1号)1份、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依法依程序对涉案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7、我局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4]0201-1号)1份、送达回证1份、我局对当事人该行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销售的嘉士利甜薄脆饼干芝麻味《产品检验报告书》、《商品进货记录表》及供货商平顶山市卫东区赐福食品店《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其提供的《赐福食品批发销售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规范执行了进货检验制度,改正违法行为。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3〕S马-6号)1份,证明当事人曾被我局依法作出过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明显不足3000元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5.1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夹心海苔脆(糙米味)2袋、夹心海苔脆(南瓜籽味)5袋; 2、罚款壹万零陆佰零肆圆(1060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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