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九八五网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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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九八五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D0DEWM3G
法定代表人 胡雅天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与开源路交叉口九龙广场7号楼201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 18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睿彩16040330121 赵颖芳16040330031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4日我局接到市长热线工单详情服务单号:DH202402280703诉求内容:市民反映:湛河区开源路985电竞,证件不齐全,开始营业。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吧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烤肠,煎蛋、泡面、手抓饼)。因上述食品(原料)属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封存于该网吧冰柜内并当场向当事人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我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调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九八五网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2024年3月4日我局接到市长热线工单详情服务单号:DH202402280703《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对当事人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2张收据)、九八五食品利润统计表1份、九八五网吧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食品的进货和销售情况; 5.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当罚〔2024〕1000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6.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复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该网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双汇地道肉肠(原味)《检验报告》2份、思念900g手抓饼原味《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思念900g手抓饼葱香《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方便面《出厂检验报告》2份、食品进货台账1份、销货清单1份、当事人制订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可合法经营,购进的食品为合格食品,同时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7.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在经复查涉案物品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对查封的食品解除强制措施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解除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依法依程序进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 2.罚款9384.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73.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4 月 18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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