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515MA54E0LU56 |
法定代表人 |
郭闻生 |
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立德村沙田南7横1号五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郑义(执法证号:16040330178)、张德陵(执法证号:1604033015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外包装印有99.9%抑菌字样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光明路南段河滨公园西门正对面底商一楼的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其店内销售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的经营情况。 (2)2023年6月19日下午16时执法人员对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孙晓辉做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店内售卖的商品情况。 2022年5月19日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孙晓辉为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身份。 (3)孙晓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靓源洗化商行出货单复印件一份,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内所摆放的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是从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所购进。 (5)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为产品质量合格产品。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和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023年7月3日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向我局邮寄送达的相关材料有: (1)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楚海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楚海庆为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经营者身份。 (3)艺美爆款商行销售单一份,证明郑州市管城区靓源洗化商行所销售的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是从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购进。 (4)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一份,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哈尔滨馨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为产品质量合格产品。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邮寄送达《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023年7月13日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向我局执法人员邮寄送达的相关材料有。 (1)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吴瑞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瑞勤为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经营者身份。 (3)送货单一份,向留香珠微信转账截图两份,华通粤东物流货物托运合同复印件两份,吴瑞勤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吴瑞勤于2023年3月21日向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的基本情况。 (5)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公章加盖有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公章的,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郭闻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为产品质量合格产品,且此三份证明材料为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向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提供。 2023年8月19日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通过微信照片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材料有。 (1)2023年2月23日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向留香珠微信转账截图一份,证明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微信向留香珠转账38000元。 (2)送货单复印件一份,华通粤东物流货物托运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23年2月18日发出澄丽牌内衣裤洁净专洗原液30件。 (3)执法人员与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微信截图两份,证明2023年8月19日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通过微信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新郑市艺美日化商行向留香珠微信转账截图一份,送货单复印件一份,华通粤东物流货物托运合同复印件一份的来源出处,并证明微信名为留香珠的账号是汕头市澄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07日再次向当事人制发了平湛市监限提【2023】1007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平湛市监限提【2023】1007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当事人至今未予回复,也未向我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1)邮件交寄单(收据)和EMS快递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平湛市监限提【2023】1007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以上证据笔录均经出证人签名或签单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平湛市监罚告〔2023〕G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平湛市监罚告【2023】G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应当从轻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参加讨论的负责人全体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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