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102MA47UCPW8J |
法定代表人 |
崔嘉豪 |
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龙湖外环南路6号双河湾小区5号楼1-2层附8号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并销毁;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接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我局辖区“平顶山湛河春天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CKS科顺®”注册商标的“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商品,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现场核查,该工地施工现场存放的185卷及施工现场已施工使用的450平方米(45卷)标称“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CKS科顺®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产品标记为耐根穿刺SBSⅡPYPE PE410,面积10㎡),经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出具《假货鉴定结论函》,鉴定结果为假冒侵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报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对185卷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具备的相应资质; 第二组证据: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介绍信1份、举报函1份、《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假货鉴定结论函》1份、《关于依法扣押假冒侵权防水材料的请求》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是科顺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委托其它公司生产的产品; 第四组证据: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湛河春天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提供的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工作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共6页,证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湛河春天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相关人员签署文书的合法性; 第五组证据: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湛河春天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提供的其与平顶山兴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复印件94页及其与当事人签订的《中建五局平顶山湛河春天项目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53页、《管理人员投入一览表》1页,证明当事人防水分包工程施工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工作关系证明各1份,黄斌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经理黄斌志签署文书的合法性; 第七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制作的视频光盘一张及我局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湛河春天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生产经理周培杰、当事人项目经理黄斌志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湛河春天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1页,当事人提供的CKS科顺®正品产品购进凭证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的事实及侵权产品的来源情况等事实; 第八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3〕G10131号)、《财物清单》(强G10131)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3〕G1110号)1份,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数量、期限; 第九组证据:平顶山市新华区胜强建材店、平顶山科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源航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及《价格证明》共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 第十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重新铺设施工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12.1《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CKS科顺®”商标专用权产品“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85卷; 2.罚款人民币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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