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小李早餐店违法广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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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小李早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44L3739
法定代表人 李海军
地址 湛河区南环路西段惠泽园小区对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1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湛河区小李早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任何依据在店铺门头上宣传“中原名吃 百年传承”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新的门头牌匾照片1张,新的牌匾已删除违法内容。
处罚依据 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1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从轻量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1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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