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西晋爆酒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40100MA0KCXLG54 |
法定代表人 |
冯伟 |
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汇都国际)A座23层2306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谢宗凯(1604033005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9年7月委托山西汾池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晋爆高梁白升级版”、“晋爆高梁白(粹白)”白酒商品,上述商品由当事人售出,于2023年6月进入平顶山市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3月起对上述两款商品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在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批次的产品酒瓶上悬挂纸质奖项设置吊牌,瓶盖上张贴抽奖标签。其中,在“晋爆高梁白升级版”白酒商品纸质奖项设置吊牌上标称“一等奖:华为高端手机壹部 二等奖 全自动洗衣机壹台三等奖 再来壹瓶 四等奖:加1元再来壹瓶 五等奖:加5元再来壹瓶”内容;在“晋爆高梁白(粹白)”白酒商品纸质奖项设置吊牌上标称“粹白开盖赢大奖 一等奖:五菱迷你电动车壹辆 二等奖:高端进口空气净化器壹台 三等奖:加拾圆换购本品壹瓶 四等奖:任选伍圆饮料壹瓶 五等奖:谢谢品尝”内容。当事人开展的上述有奖促销活动,未明确公布奖品品名、中奖概率、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 2024年2月2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发“平卫市监处罚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晋爆高梁白(粹白)”白酒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当事人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进行整改,但未整改到位。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其与山西汾池春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白酒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复印件3页等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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