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臻鑫聚力美容美发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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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臻鑫聚力美容美发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31YPJX5
法定代表人 陈汉立
地址 平顶山中兴路南段市食品总公司办公楼一楼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2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睿彩16040330121 李松颜16040330096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靓盾2号”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中兴路南段市食品总公司办公楼一楼平顶山市湛河区臻鑫聚力美容美发商行内美甲区货架上摆放54瓶(盒)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报请局领导经批准后,对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臻鑫聚力美容美发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靓盾2号”行动实施方案》,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依据;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陈汉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1张,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案的调查情况; 4、我局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两文书的送达回证;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店内员工补填的《财物清单》微信图片,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名称、用途、供货商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4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复印件9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情况; 8、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广州妮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州伊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审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 9、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伊百丽”是广州伊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 10、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价格表》,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臻鑫聚力美容美发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少,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0.1.3“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的化妆品54瓶(盒); 2.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3.并处1005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96.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 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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