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刘艳鹏小吃服务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HYMMW1J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超 |
地址 |
湛河区光明路四十四中南50米路东10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陆军16040330171 裴勇军16040330123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湛河区光明路四十四中南50米路东10号经营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刘艳鹏小吃服务店,在其店铺门头上宣传有“百年传承”等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3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湛河区光明路四十四中南50米路东10号刘海超经营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刘艳鹏小吃服务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其店铺门头上宣传有“百年传承”等字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平顶山市湛河区刘艳鹏小吃服务店在其店铺门头上宣传有“百年传承”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刘艳鹏小吃服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海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制作门头商定费用的聊天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任何依据在店铺门头上宣传“百年传承 ”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新的门头牌匾照片1张,新的牌匾已删除违法内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等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1备注2“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个月以下、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内、利用互联网宣传点击率 3000 次以下,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减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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