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1158G6W |
法定代表人 |
王爱景 |
地址 |
光明路南段路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3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丽娜(16040330187)、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2024年05月06日我局接到电话匿名举报,举报称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对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要求执法人员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显示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进入该酒店后厨进行检查,在后厨面点间内里侧货架上发现三桶未打开,两桶已打开并有使用痕迹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执法人员现场报局领导批准后,对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内的三桶未打开,两桶已打开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该酒店被委托人杨金东于2024年05月09日接受询问并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经查实,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内的三桶未打开,两桶已打开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系小磨油,主要用于后厨凉菜间调凉菜使用,该酒店共购进5桶,采购金额、相关票据及检测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于当事人在采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磨油”中没有购进票据及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及委托事项。 3. 执法人员2024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共5张、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 对当事人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11002号)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10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4〕110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6. 对当事人湛河区航天信阳鱼乡酒店下达《询问通知书》(平湛市询通〔2024〕11006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配合接受询问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价格,货值金额明显较低,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三桶未开封,两桶已开封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2.罚款7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