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乔家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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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乔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3958801607
法定代表人 乔延卿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杨西工业园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 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国顺16040330119 肖亚明16040330102
违法事实 当事人平顶山市乔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食品的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提供所采购的食品原料“粮工麦芽糊精”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提供相关凭证。我局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平湛市监当罚〔2024〕130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在我局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不能提供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用葡萄糖”的进货查验记录,仍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平顶山市乔家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资质; 2.法定代表人乔延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乔延卿身份; 3.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2024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4.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当罚〔2024〕130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5.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7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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