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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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9L61EL99
法定代表人 赵远昌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荆山路中段顶利清真肉联厂院内西2号厂房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3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军亮16040330077 邹亚刚16040330086
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0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平顶山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平市监办〔2024〕22号)文件,依法对辖区内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加工车间中间发现三袋已开封使用无标签的粉状食品原料,经负责人赵茂盛讲分别为荞麦面(38.5斤)、红薯面(36.5斤)、黑米面(33.6斤)。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三种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2024】6005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05月09日上午对被委托人赵茂盛进行询问,被委托人承认违法实事,不能提供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法决定书》1份。我局于 2024年05月08日予以立案调查。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该公司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赵远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河南元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7张、对该公司被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4、我局对无任何标示食品原料采取强制措施的平湛市监强制〔2024〕6005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6005号《财物清单》、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依程序对涉案的无标签的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公司称由于店内效益不好,同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整改,希望能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使用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首次违法,且当事人为因公九级伤残复员军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6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本案应适用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无标签的食品原料荞麦面(38.5斤)、红薯面(36.5斤)、黑米面(33.6斤) 2、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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