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785064951T |
法定代表人 |
姚快 |
地址 |
平顶山市外南环路高架桥西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3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许俊涛16040330117、张丽娜16040330187 |
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29日我局接到由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W-20240305153),报告显示于巨野县太平镇银池购物广场超市抽检的土鸡鸡精(生产商家:平顶山市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23;商标:李大厨;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4月03日我局又接到由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 DBJ24411300464830165),报告显示于南阳市鸭河工区多乐福百货店抽检的土鸡鸡精(产品名称: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商标:李大厨+图形、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1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4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成品库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商标:李大厨;规格型号:200g/袋)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1日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商标:李大厨+图形、规格型号:400g/袋)。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2023年度的消毒记录、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1日和2023年10月05日的入库单及出库记录、成品销售台账和投料记录(详见复印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鸡精生产车间窗户敞开,无防尘防蝇防护措施;工作人员直接拿起地上的黄色中转袋盛放成品鸡精;鸡精投料间水池上面有垃圾、拖把及地面有污渍;包装袋消毒间没有密闭,消毒灯破损。由于当事人生产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制发并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4〕1100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05月06日又接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LZ2024S01711),报告显示于永登城关爱家万泽超市抽检的土鸡鸡精(生产厂商:平顶山市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商标:李大厨、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5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投料记录、销售单、销售台账、成品入库单。经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对生产场所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改。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土鸡鸡精共生产销售6箱,销售价为4元/袋,一箱40袋,共计240袋,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6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1日土鸡鸡精共生产销售15箱,销售价为7.3元/袋,一箱20袋,共计300袋;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9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05日土鸡鸡精共生产销售5箱,销售价4元/袋,一箱40袋,共计200袋,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0元。上述三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950元。上述批次产品分别在巨野县、南阳市、兰州市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收到三次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三批次不合格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进行召回工作,该公司召回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召回量共计4件12袋,销售价7.3元/袋,共计671.6元,召回2023年10月23日生产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召回量35袋,销售价4元/袋,共计140元,召回2023年10月5日生产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召回量122袋,销售价4元/袋,共计488元,三批次产品召回共计1299.6元,其余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50元,违法所得2650.4元。当事人平顶山市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鸡精(鸡精调味料)”的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的要求,与该公司鸡精标签所明示的执行标准不符,产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 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三组证据: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W-20240305153)1份、由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 DBJ24411300464830165)1份、由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LZ2024S0171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份、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3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三批次土鸡鸡精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3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情况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5.第五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入库单、出库单、投料记录、产品销售台账、车间消毒记录以及销货单等资料共20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2份,上述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事实及产品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等情况及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查情况。 6.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召回公告》3份、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3份、整改报告3份,不合格产品召回销毁处理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85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 2650.4 元; 2.罚款30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