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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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114169256211
法定代表人 朱旭华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水库路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3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白兴伟(执法证号:16040330148)、冯晓钰(执法证号:16040330151)
违法事实 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门诊、住院的收费医疗服务项目违反了《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医保﹝2017﹞322号、﹝2019﹞44号、﹝2021﹞57号等文件规定,在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超范围收取电解质测定收费项目编码:2019120401,超范围收费金额为:754元。四人间收费编码:00000000000000733684,超范围收费金额为:1140元。以上2个超范围收取的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共计:1894元。 超标准收取中药化腐清创术收费项目编码:410000002,超标准收费金额为:105.6元。 以上三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共计:1999.6元。
主要证据材料 1.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市监﹝2023﹞5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朱旭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022年病员收费清单复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为医疗服务收费主体及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情况; 4.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药品出入库、耗材出入库、医疗服务收费电子数据(光盘)1张,作为医疗服务收费电子证据; 5.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价格检查电子数据提供责任书3份,用于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6.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制作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门诊、住院超规定范围、标准收费项目列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收取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费用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金额; 8.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9.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5月13日就多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10.我局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在信用中国(河南)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违法信息出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卫生院五年内未发生过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签名或签章确认,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依据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五条“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初次违法。”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6.3 “处罚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9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 6月4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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