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43B8PX3 |
法定代表人 |
张彦峰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1号中建嘉天下21号楼三层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陆军(执法证号:16040330171)、裴勇军(执法证号:16040330123) |
违法事实 |
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向中建嘉天下小区商铺转供电过程中收取电费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向21家商铺转供电103935千瓦时,应收单价0.726-0.756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77020.82元,实收金额103935元,计多收价款26914.18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向22家商铺转供电 136855千瓦时,应收单价0.743-0.783元/千瓦时, 实收1元/千瓦时 ,应收金额103716.78元,实收金额136855元,计多收价款33138.22元。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转供电费共计多收价款60052.4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2份、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复印件)、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2022年商铺电费收取明细表1份9张、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2023年商铺电费收取明细表1份10张、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建嘉天下小区商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期间商铺电费收据复印件11张、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建嘉天下小区商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期间商铺电费收据复印件12张。中建嘉天下小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商用变压器户号为4100049872705的电费清单12份(24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用变压器户号为4100049872705的电费清单12份(24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及当事人向商铺收取的电费情况;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2022年、2023年商铺电费收取明细表制作的中建嘉天下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转供电多收价款一览表1张、中建嘉天下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转供电多收价款一览表1张,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数量;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就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多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签名或签章确认,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违法所得3.5倍以下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集体讨论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60052.4元; 2、罚款2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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