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河制梁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CC8GLP5U |
法定代表人 |
王武刚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双楼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祁增伟(16040330046)王灵芝(16040330070)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湛河制梁场内正在使用一台车架号为020309BU962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叉车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市场物资设备部经理刘炜得知该台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书各1份; 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涉案照片4张、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4.平湛市监询通字(2023)第Z1-025号《询问通知书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5.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检验申请单》复印件1份、《关于湛河制梁场3T叉车整改回复情况说明》1份、叉车《首次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时间短,目前已经检验合格,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八十四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5.1.15“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0 日以内;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从轻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叁万元(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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