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卫东区刘建勇百货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3MA9N3UF67E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勇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街道矿工路与诚朴路东100米路北118附9号门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谢宗凯(1604033005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底购进“赖贵初®”赖酱酒商品共10箱(60瓶,每瓶500ml),并于95元1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其中2箱销售至湛河区隆盛烟酒店,湛河区隆盛烟酒店于2024年3月15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箱,其余1箱在我局核查前已全部售出,上述商品标称贵州赖贵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贵州赖贵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共10箱,违法经营额合计95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贵州赖贵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假货鉴定结论函》1份、湛河区隆盛烟酒店《现场笔录》1份、对湛河区隆盛烟酒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湛河区隆盛烟酒店提供的当事人《销货清单》1份,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9.1.3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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