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GGYH81R |
法定代表人 |
李岗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路北15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4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郑义16040330178 屈波16040330130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邮寄投诉举报信件,称其于2024年4月2日购进的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豫楼双龙腐竹”其外包装印有“有机素食”字样,且该产品外包装未印刷“有机产品认证标识”。 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路北150米的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悬挂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有外包装印有“有机素食”字样“豫楼”牌双龙腐竹外包装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于当日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作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对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组证据:2024年4月28日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马鑫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李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马鑫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和该公司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组证据: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马鑫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销货清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鑫豪作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河南江泉城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对该商品进行有机认证的情况下,使用标注有“有机素食”有字样的外包装袋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6.6.1“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 9000 元罚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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