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16277492309405 |
法定代表人 |
符静云 |
地址 |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常营镇高寨村800米镇政府林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韩志勇16040330082 赵旭乐16040330033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9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湛河区褚庄村佰信农资店销售的“金帮手®噻虫胺”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并回复处理结果。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金帮手®噻虫胺”(生产企业: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230009”;“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豫)0088);作物\场所:甘蔗;防治对象:蔗螟),上述产品外包装袋印制有“中央电视台CCTV17农业农村上榜品牌”、“花生、大蒜等四个农作物图标”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相关规定。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举报登记表1份、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佰信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平顶山市湛河区佰信农资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销售的事实; 3.平顶山市高新区金瑞种业门市部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佰信农资店销售涉案产品的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平顶山高新区金瑞种业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高新区金瑞种业门市部供货的出库单复印件1份、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出库单复印件2份,涉案产品《产品包装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由当事人公司销售到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销售渠道及当事人为本案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事实; 4.登记证号为PD20230009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份,登记证审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为:作物/场所:甘蔗;防治对象:蔗螟。审批的作物范围不包括当事人在产品上印制的花生、大蒜等其他四种作物,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适用的农作物范围作夸大宣传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1份,合同甲方为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事宜,该证据不能作为当事人在产品上宣传“中央电视台CCTV17农业农村上榜品牌”的合法依据,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向社会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网页截图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中央电视台CCTV17农业农村上榜品牌”,对商业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6.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依法依程序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及本案违法事实; 7.“金帮手®”商标注册及转让证明、河南撒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金帮手(第8836912号)商标授权书,证明商标使用合法性。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召回产品,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之规定,本案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条件。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有陈述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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