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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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694866924N
法定代表人 周富强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252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5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邹亚刚16040330086 王军亮 16040330077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7日上午,我局接到匿名投诉,称湛河区光明路中段京华金域蓝湾小区住户使用的水表未经强制检定。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河区光明路中段京华金域蓝湾小区进行执法检查,该小区由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检查中查实该物业公司在2012年8月入住京华金域蓝湾小区,该小区共计1396户住户,由开发商在2012年购买1396块水表并安装使用。该物业公司2015年开始对该小区住户收取水费并开具水费收据。2019年8月,该物业公司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该公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该小区各住户所用水表的检定证书,该物业公司接到市市场局通知后于2019年9月从湖南常德购进1396块水表并更换安装使用(型号规格:LXS-20,有购货发票),其中80块进行了强制检定,剩余1316块水表未经强制检定,也未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4〕6006号),要求该物业公司对未经检定的水表进行强制检定。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部分未实施强制检定,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7张、物业公示牌照片1份、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该公司向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发票》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对该公司下达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取80块经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水表)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80份检定证书照片2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管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80块进行强制检定,剩余1316块未实施强制检定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供货商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1396块水表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份、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为合格产品的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涉案计量器具为质量合格产品。 第五组证据: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命令,责令其对未经检定的水表进行检定。
处罚依据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已开始更换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新水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违法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通过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罚款1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07 月0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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