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9NK3RF6F |
法定代表人 |
高美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镇洪西村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郑义16040330178 屈波16040330130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家优选食品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有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奶香片”商品,我局执法人员扫描该商品外包装印刷的条形码后,该条形码显示内容为河南省米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蓝鹭”牌法式奶香片的商品信息,与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奶香片”商品信息不符。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家优选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来亚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王锦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家优选食品店的经营主体情况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高美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奶香片财务田莉”微信聊天截图2张、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家优选食品店被委托人王锦方作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家优选食品店所售卖的“法式奶香片”商品是从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所购进。 第四组证据: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产品检测报告(ZSY2023-12-1122-1)复印件一份、《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具有食品生产资质且所生产销售的“法式奶香片”商品产品质量合格。 第五组证据:委托书一份、韩贯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韩贯强为河南味斯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处罚依据 |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7.4.1“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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