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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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会战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沙河桥南100米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建民(执法证号16040330070)、陈志刚(执法证号16040330126)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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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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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案应参照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参加讨论的负责人全体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1630.60元; 2、罚款7800元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81630.60元; 2、罚款7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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