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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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40900MA40Y0DL40
法定代表人 李静花
地址 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卫河北路棕榈泉19号楼2单元1704室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4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姚红超16040330010 李伟16040330103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的举报,称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汇智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局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产品真伪识别码存在异常,要求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传热油603共11桶,标签标注内容:Mobil® 美孚® MOBILTHERM 603 美孚传热油 603 等级:40℃粘度~20.2cSt 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出品 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飞马路1号 净含量18L 序列号187220941223、187270620555、187270670476、187272956506、187273164425、187270620697、187270670486、187270620707、187220941199、187270670523、187270670547。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现场拍照,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美孚传热油 603 ”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其送达《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9002号)(附财物清单9002)。2024年3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3月25日,我局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仓库库存的“美孚传热油 603 ”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涉案产品非埃克森正品,是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在被我局立案查处后,当事人才向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索要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美孚的授权经销商证明及相关产品的合格证等信息资料。2024年3月25日之后,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MOBIL THERM 605”(非本案涉案产品) 质量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是美孚润滑油授权经销商”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3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证明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购进涉嫌美孚商标专用权侵犯的‘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我局调查人员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图书照片XX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Mobil”和“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提供“关于‘购进涉嫌侵犯美孚商标专用权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案件代理人说明函”一份、“关于‘购进涉嫌侵犯美孚商标专用权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采购合同数量与实施强制性措施封存数量不一致’情况说明”一份、“关于购进涉嫌美孚商标专用权侵犯的‘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的情况说明补充”一份 、“关于‘购进涉嫌美孚商标专用权侵犯的美孚牌603牌号传热油采购金额’的情况说明” 一份;4月7日我局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总经理韩项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控环保装备事业部提供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平高电气劳〔2022〕24号)复印件一份;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高温导热油603”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详细情况; 第四组证据: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提供材料的合法性; 第五组证据: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平高电气供应商中标通知单复印件一份(日期 2023-12-06),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上购买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美孚传热油 603 ”(3桶 18L/桶)订单详情单复印件一份,东莞市强盛润滑油有限公司给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发票号码:23442000000318254076);平高电气供应商中标通知单复印件一份(日期 2023-12-14),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上购买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美孚传热油 603 ”(4桶 18L/桶)订单详情单复印件一份,东莞市强盛润滑油有限公司给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发票号码:23442000000338785105);东莞市强盛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MOBIL THERM 605 质量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是美孚润滑油授权经销商”复印件一份,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濮阳市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采购渠道,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送达方式,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查验供货者有效资质,未能提供商品的有效进货票据等应尽之义务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复印件一份,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英文版和中文版复印件各一份,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美孚”(注册号第174458号)和“Mobil”(注册号第1180203号)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各一份,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各两份,及“声明书”(深圳市宏盛恒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给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孚传热油 603 ”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3条“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通过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美孚商标权的5桶传热油;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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