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华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FH58D09 |
法定代表人 |
石秋歌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锦绣星龙小区门口南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伟16040330103 赵光普16040330085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查看当事人预包装食品“娘亲香辣味蚕豆”(生产日期:2024/01/20,有效期:8个月,产地:河南开封,生产厂家:开封市开发区亿佳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50g)、“真巧酱芯曲奇草莓味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40401,有效期:一年,产地:湖北仙桃,生产厂家: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0g)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要求查看当事人预包装食品“老街口五香味瓜子”(生产商:龙游福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01,保质期:270天)、“周记上上好软辣香辣丝 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03/02,有效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30g)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华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资质; 第二组证据:负责人石秋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负责人石秋歌身份及委托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4年5月21日的《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华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过责令改正和警告; 第四组证据:2024年5月30日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2024年5月30日在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华店现场检查时,该店依然存在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第五组证据: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承认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5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