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司朝敬内科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LAC6WXG |
法定代表人 |
司朝敬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后城村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国顺(执法证号:16040330119)、肖亚明(执法证号:16040330102) |
违法事实 |
湛河司朝敬内科诊所在经营诊所的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所采购的医疗器械“联盟医用橡皮膏”供货者的资质,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平湛市监当罚〔2024〕130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5月22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所采购的医疗器械“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的供货者的资质、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投资人司朝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资质; 第二组证据:2024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联盟医用橡皮膏”供货者的资质。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当罚〔2024〕1300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9.1.8之规定,本案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10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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