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晨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54K1D82 |
法定代表人 |
黄培霞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常绿林溪谷小区7号楼1801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郑义16040330178 屈波16040330130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人所举报信息,通知当事人前往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姚孟所进行相关信息的核查。在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嘉士乐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内页面销售的“嘉士乐”牌狗粮(牛肉味营养狗粮、牛肉双拼犬粮、果蔬双拼犬粮)标注有“提高免疫力”、“亮毛防皮炎”、“减少皮肤病”、“增强体质抵抗疾病”等宣传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将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嘉士乐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页面内容进行截图取证,并于当日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河南晨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举报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页面截图10份,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网页进行取证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嘉士乐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截图7份,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网页上宣传的内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产品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郑州智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卖的“嘉士乐”牌狗粮(牛肉味营养狗粮、牛肉双拼犬粮、果蔬双拼犬粮)为当事人委托郑州智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产品。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2024年6月12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店铺过户协议书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页面上使用虚假的高销量高评价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处罚依据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本案案件来源为消费者举报,已产生了危害后果,且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条件,结合本案当事人夸大产品性能和虚假销量、虚假评价的违法事实,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668元。3.罚款1733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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