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35340836XB |
法定代表人 |
候姗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126号九龙广场院内23号楼内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6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白兴伟( 执法证号:16040330148) 刘海燕( 执法证号:16040330137)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向九龙广场小区商铺转供电过程中收取电费存在以下行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向42家商铺转供电278480千瓦时,应收单价0.756元—0.907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220855.84元,实收金额278480元,共计多收价款57624.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同编号为SGHAPDPDYXGY22022510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广场小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铺转供电明细表1份9页、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收取商铺电费收款收据复印件8页、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月度电费账单39页。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及当事人向商铺收取的电费情况;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九龙广场2023年1月-12月商铺转供电明细表制作了九龙广场2023年电费超收明细表1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金额;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就平顶山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尚未将1387.72元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签名或签章确认,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本案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违法所得3.5倍以下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387.72元; 2、罚款2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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