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栗川百货商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Y8E0CX6 |
法定代表人 |
张鸿博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银基三期2号楼2单元1层114号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0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72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丽娜(16040330187)、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1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7月12日,经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银基三期2号楼2单元1层114号商铺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栗川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店未发现卷烟销售行为,也未发现该店的相关经营账册,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平顶山市湛河区栗川百货商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品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证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 平顶山市湛河区栗川百货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鸿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栗川百货商店的资质和张鸿博的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共4张、《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2024年7月16日依法询问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 证据五: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是真品卷烟。 证据六: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调查的经过和认定意见。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 10.14.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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