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7UX4F24 |
法定代表人 |
杜鹏飞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与和顺路交叉口西南角中骏世界城S-1#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6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丽娜(16040330187)、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20年11月份销售房屋过程中采用砸金蛋抽奖的模式开展了买房赠送家电礼包活动,抽中的顾客赠送3万元家电大礼包,礼包包含8件家电礼包中承诺的家电价值共计30935元。2024年业主实际收到的家电价值共计10900元。当事人宣称的家电礼包与2024年业主实际收到的家电礼包型号不符,价值相差较大,当事人因此获得了57300元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2024年7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罚告〔2024〕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投诉登记表3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投诉调解书3份、调解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了调解。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五组证据:投诉人向我局提供的3万元大礼包复制件及原件照片3份、情况说明3份、当事人承诺的家电清单1份,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业主配送的家电与承诺不一致,实际价值远低于其向业主宣称的家电价值,当事人存在夸大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行政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2.1“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57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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