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宾来百货零售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KPUHX8A |
法定代表人 |
祁鹏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康达广场1-2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 7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丽娜(16040330187)、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5日投诉人在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康达广场1-2必优季量贩零食店购买的玉米、地瓜干,发现地瓜干是三无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门头为1-2必优季量贩零食店,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宾来百货零售店。在进门往里数第七个货架由上往下数第五层,从右往左第四格位置上发现售价为12.8元/斤的“地瓜干”,发现该商品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与生产厂家等标识,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查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宾来百货零售店销售的“地瓜干”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该店共购进4箱,每箱5kg,其中两箱送给亲戚,另外两箱进行零售售卖,销售单价为25.6元/kg,货值金额共计512元,零售销售3.407kg,免费品尝0.993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销售金额共计88.02元,当事人销售的“地瓜干”违法所得88.02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及委托事项。 3.执法人员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共4张、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宾来百货零售店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2号)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100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宾来百货零售店下达《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2024〕6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配合接受询问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1份、出库单1份、采购入库单1份,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店的销售、出库、采购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明显较低,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食品“亿咔滋红薯干系列”5.6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88.02元;3.罚款5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8-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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