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五环汽车维修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1QBNY1Q |
法定代表人 |
孙晓旭 |
地址 |
河南省湛河区新南环路二十七中斜对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8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智16040330027 袁群和16040330101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因“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6月30前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年报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孙晓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周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委托代理人身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较重,裁量规定:“二、对之后未按规定报送其他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罚【较重】市场主体三个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对企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年报的,一般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处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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