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305227308991858 |
法定代表人 |
张鑫泉 |
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经二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4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姚红超(执法证号:16040330010)、黄亚伟(执法证号:1604030138)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以来,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旭派电池”(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铅酸蓄电池)外包装上标注:“石墨烯专利技术 更稳定 更耐用”等广告宣传内容,但是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8438900号)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电动工具用的石墨烯电池浆料预分散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8439002号)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可拼接式石墨烯电池;《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5735528号) 一种组合式石墨烯电池组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广告宣传中标明相关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024年1月以前,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旭派电池”(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铅酸蓄电池)外包装上标注:“电动工具类用铅酸石墨烯电池”等广告宣传内容,2024年3月22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梁市监处罚〔2024〕12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该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旭派电池”(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铅酸蓄电池)外包装上标注:“电动工具类用铅酸石墨烯电池”等广告宣传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违法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旭派电动车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旭派电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旭派电动车销售店签订的“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电动车电池销售合同”复印件、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8438900号、第18439002号);《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5735528号)复印件、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电动车用铅酸蓄电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CPJG00017)、旭派电源有限公司出具旭派电池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旭派电动车销售店经营者向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订货付款单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商品外包装上发布广告违法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旭派电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旭派电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南金阳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旭派电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旭派电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铅酸石墨烯电池情况说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苏工信鉴字〔2022〕358号)、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8438900号、第18439002号);《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5735528号)、旭派电源——工艺卡 装配-(附件)3份。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浙江旭派电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苏工信鉴字〔2022〕358号)、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电协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当事人出具的“铅酸蓄电池石墨烯专利技术情况说明”1份。 第七组证据: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梁市监处罚〔2024〕12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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