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素素珍珍糕点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LBRT00X |
法定代表人 |
徐素珍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与和顺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7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李学录(执法证号:16040330015) |
违法事实 |
经查,1.当事人在销售糕点商品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2.当事人在销售糕点商品时的称重过程中未对透明包装盒去皮,经称量,上述透明包装盒每个重量为18克,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签署文书的合法性; 3.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1页及反映人提供的购买视频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透明包装盒称重照片1页、《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称重过程中未对透明包装盒去皮的事实及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的负偏差为18克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实施未去皮称重行为及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5.2024年7月26日《现场笔录》1份、检定合格证照片打印件1页及销售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7.2.3、7.5.2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13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