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畅记馒头店(个体工商户)制售不合格食品馒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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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畅记馒头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DN6M880A
法定代表人 畅耀志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沁园西路综合市场门面房82号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7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李学录(执法证号:16040330015)
违法事实 经查,抽检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馒头食品,当事人当天加工制作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馒头100市斤,每个馒头125克,售价0.5元每个,当天已全部售出,共销售了200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PC20247037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PC202470378)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该店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店的合法经营资质及经营者的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者对违法添加制作过程及销售情况的陈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8.5.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25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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