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辉哥大厨食品加工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Q09E75T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诚沁巷路南西向东第7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7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谢宗凯(执法证号:16040330053)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刘华强、李炫炫、赵雪涛三人系当事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小经营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截止我局查处时,上述三人均未办理健康证明。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签署文书的合法性; 3.《现场笔录》1份、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陈述; 5.从业人员刘华强、李炫炫、赵雪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 6.从业人员刘华强、李炫炫、赵雪涛有效健康证明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5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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