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张盼餐饮服务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M06YT3W |
法定代表人 |
张盼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侯村十字路口向南50米路东110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8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旭乐16040330033 刘辉16040330080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陈某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示信息栏核对健康证时,丁某健康证已过期,陈某健康证明未公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照片4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陈述; 4.该店工作人员陈可可、丁亚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 5.该店工作人员陈可可、丁亚红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调查人员认为,该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时应适用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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