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雨涵爱围家母婴用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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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雨涵爱围家母婴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DYNXA6XP
法定代表人 高雪娅
地址 湛河区开源路南四院对面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7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睿彩16040330121 赵颖芳16040330031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雨涵爱围家母婴用品店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不能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在我局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所购进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现场随机抽查的朋禾PW075乳木果润唇膏、妙妩婴儿皮肤多效舒缓油两种产品,当事人均能提供产品供货者以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随货同行单。经复查,当事人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省局移交的《化妆品经营单位飞行检查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雨涵爱围家母婴用品店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高雪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2024〕10014号)1份、对高雪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依程序调查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复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 2024年9月11日抽检的诺必行婴宝护肤霜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该店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 、当事人制订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各1份;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随机抽取朋禾PW075乳木果润唇膏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信息、同批次《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以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妙妩婴儿皮肤多效舒缓油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信息、同批次《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以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裁量基准2024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裁量等级 :减轻;违法情形: 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案应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并处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11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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