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KQLHC2X |
法定代表人 |
薛梦姣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街道九龙广场1号楼底122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8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松颜16040330096 赵颖芳16040330031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存在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13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是制作生日蛋糕时用的,是2023年11月24日在淘宝上下单购买的,货款金额共计742.4元。因使用涉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食品种类多、杂,且使用时无具体使用量,以现有证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经营者薛梦姣所述,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的1袋未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巴旦木是自己原来吃的零食,遗忘在操作间内;2袋超过保质期的“椰丝条”,其中开封的1袋“椰丝条”是该店内部员工尝试制作“水果捞”时用剩下的,制作的“水果捞”并未销售,只是内部员工试吃,尝试失败后再未使用该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执法人员查看该店销售系统,无“水果捞”销售记录。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生产经营食品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举报人填写的《举报登记表》1份,现场照片7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的营业执照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经营者薛梦姣身份证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2024年9月13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湛市监限提〔2024〕1号)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平湛市监强制〔2024〕4号)及《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2024〕4号)、现场照片17张、《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调查的情况并对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四组证据:2024年9月23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经营者薛梦姣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购进、查验、使用及涉及食品的销售情况; 第五组证据:2024年9月23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4〕8号)、《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第六组证据:2024年9月27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供货商相关资证明复印件10张、《进货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己改正; 第七组证据:该店销售系统销售记录截图 1张,证明当事人未销售“水果捞”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一禾烘焙食品坊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6“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二、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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