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小李早餐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44L3739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军 |
地址 |
湛河区南环路西段惠泽园小区对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4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许俊涛(16040330117)、张丽娜(16040330187) |
违法事实 |
该店从业人员牛玉印未能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询问调查,经营者李海军承认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李海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对湛河区小李早餐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湛河区小李早餐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及配合接受询问; 4.现场依法拍摄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5.从业人员牛玉印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整改。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该案件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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