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恒大烟酒礼品批发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RBEHXR |
法定代表人 |
孔海鸽 |
地址 |
湛河区沁园西路南段路东(交警花园住宅底商1号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谢宗凯(1604033005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以每箱150元的价格从个人处回收“天朝上品®”T&S 众酒商品5箱,并于2024年10月16日以每箱330元的价格将其中4箱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剩余1箱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同时当事人将1瓶“天朝上品®”贵人酒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售价为50元1瓶。上述商品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7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投诉申请书》及附件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等事实; 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商标授权书》等复印件共20页,证明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我局向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的“平湛市监辨鉴通〔2024〕8003号”、“平湛市监辨鉴通〔2024〕8004号”《协助鉴别通知书》,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黔茅技鉴NO.0000754”、“黔茅技鉴NO.0000755”《鉴定证明表》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页、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产品的来源情况、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800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8004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4〕8003号)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数量、期限;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9.1.3之规定,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天朝上品®”商标专用权商品“天朝上品贵人酒1瓶、“天朝上品”T&S 众酒5箱(30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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