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鸿发烟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1EERR20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路棉麻公司楼下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桂俊芳(执法证号:16040330052)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卷烟大前门(短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长白山(神韵细支)5条、中华(细支)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人民大会堂(盛京中支)1条、长城(醇雅薄荷)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4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利群(西湖恋)2条、玉溪(细支)1条、天子(金)3条、黄鹤楼(软珍品)1条、芙蓉王(硬红宝石84mm)6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中华(软)1条,在其店内销售。 |
主要证据材料 |
1.湛河区鸿发烟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已无卷烟销售的事实。3.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店铺现场照片4张、《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的《举报记录单》、《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各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及烟草局的调查情况。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4〕8031号”《询问通知书》1份及对经营者王泽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04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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